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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4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9-0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79号 发布日期: 2021-09-03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4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9-0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79号
发布日期: 2021-09-03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和《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统筹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协同联动、协调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一、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民营企业融资协作机制

  由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民营办”)牵头,建立由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工商联共同参加的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融资协作机制(以下简称“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协调各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各项政策落地。

    二、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

  省工商联组织地方民营企业申报建立全省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经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会商通过后,向各金融机构正式发布。全省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要明确入库标准,申报的民营企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等条件。省工商联要持续跟踪,对项目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不符合条件、信息不完善的融资项目清理出库。首批融资项目库在工作机制建立后组织申报,3个月内完成建库,每年3月底前完成动态调整。

    三、建立互动常态化工作机制

  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加强联动配合,充分发挥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各方互动常态化工作机制。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及时在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发布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企业名单,并向各金融机构推荐。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及时发布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便于金融机构与企业了解政策导向;组织各金融机构及时发布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帮助企业了解金融机构,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督促各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线下沟通对接,推动达成融资意向。由省工商联牵头,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成员单位配合举办专场对接活动,发挥“线下”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接活动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深度合作。

    四、建立送政策、送服务到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全省各金融机构每年组织“进企业、送服务”活动,深入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融资、上市挂牌等需求,开展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讲解、金融业务咨询、融资服务策划等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组织融资项目库内企业赴各金融机构对接,及时通报企业经营状况,推动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五、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民营企业评价机制

  按照“客观公正、正向激励”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并重、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重,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推动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取得实效。

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解决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发挥民营经济在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负责。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包括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晋省级分支机构,省联社及省内各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山西证券、大同证券、外省驻晋证券分支机构;各财产、人寿保险业在晋省级分支机构,省内财产保险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1次,对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主要从指标完成情况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情况两方面,对各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分值总计100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包括机构自评、评价打分。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一)机构自评。各金融机构按照评价内容,对本机构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开展自评。

  (二)评价打分。根据各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省金融办通过搜集资料、审查核实、汇总数据等方式综合研判,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经省民企融资协作机制会商后形成评价意见及报告。各金融机构评价得分按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分别排名,由省民营办统一通报。

  第七条 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参考使用评价结果。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内容及标准.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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