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07-0033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 | 2007-07-29 |
是否有效: | 废止失效 | 废止日期: | 2023-02-23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07-0033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 | 2007-07-29 |
主 题 词: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19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要立足我省实际,坚持“堵疏结合、合理布局、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依法取缔与规范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与合理保留实心粘土砖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规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分类清理规范,着力解决实心粘土砖企业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经营、证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等突出问题,全面规范我省砖瓦行业市场秩序。
二、实心粘土砖企业规划布局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城乡建设对实心粘土砖的市场需求,在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区域外,按照乡(镇)行政区划,并结合各地农村人口规模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对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合理布局。全省2007年8月20日前保留实心粘土砖企业2200家(各市、县保留数量见附表),关闭2000多家,减少生产能力约55亿块标砖,到2007年年底再减少200余家,减少至2000家,压缩6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再淘汰关闭300多家。到2010年年底,共减少1000多家生产企业,全省累计减少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约100亿块标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国土等部门,按照全省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建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地区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具体办法。
三、清理规范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现有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分类清理规范:
(一)下列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立即依法彻底取缔。
1.太原市六城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和开发区,晋中市榆次区、开发区,晋城市城区和长治市城区、郊区等6个城市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2.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要求的18门及以下轮窑、立窑、无顶轮窑和马蹄窑等实心粘土砖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3.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4.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3公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10米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5.在煤矸石、粉煤灰和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排放的地区10公里范围内(已有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取缔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切断电源和水源、拆除生产设备和地面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必须恢复耕作条件。
(二)对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布局、予以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按照新的行业准入标准,尽快办理有关证照,完善生产经营手续。
1.生产工艺要求:实心粘土砖企业200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18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450型及以上;2010年年底前必须达到36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500型及以上。
2.生产规模要求:实心粘土砖企业生产规模2008年年底前要达到1000万块/年,2010年年底前达到2000万块/年。
3.一经发现实心粘土砖企业使用童工和智力残疾人员,一律关闭取缔。
(三)对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下列实心粘土砖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完善生产经营手续后,予以限期保留,但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1.运城市盐湖区、临汾市尧都区、朔州市城区、忻州市忻府区、吕梁市离石区、潞城市和侯马市等7个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保留至2008年年底;其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保留至2010年年底;
2.在“禁实”区域内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的砖瓦企业。
四、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执法机制,进行分类处置。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有指导协调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的
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和总量控制的数额,确定拟保留、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名单,并于2007年8月5日前报省经济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初审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凡确定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齐抓共管,坚决予以取缔。属本实施意见规定必须立即依法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务必于2007年8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取缔任务。
(三)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手续。对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无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并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完善土地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
2.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经评估并交纳采矿权价款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占地手续。
3.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的耕作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限期复垦。
4.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范围,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其他证照不齐全的,由工商、环保、安监和税务等部门,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生产经营手续的补办完善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到达期限后立即取缔;
(五)建立本地区实心粘土砖企业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六)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关闭取缔、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政策,积极推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实心粘土砖企业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砖瓦行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实心粘土砖企业和转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企业的用地和取土行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就实心粘土砖企业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评估,符合条件的,批复环评报告书;工商管理部门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范围,认真组织落实,进行年度考核。对实心粘土砖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县、乡三级监管制度,即乡(或村)发现并报告、县取缔、市查处。基本要求是:对非法砖瓦窑必须做到5日内发现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10日内予以取缔并在20日内查处到位。
凡确定保留或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所在地村委会就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等事项签订守法经营书面承诺书,村委会负有监督和举报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打击和遏制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行为。对少批多占、易地开采的,责令退回,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本次清理规范中凡被列入取缔范围的,今后一律禁止新建同类实心粘土砖项目。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依法查处。
(三)积极推进“禁实”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在“禁实”区域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建立并严格落实问责制。在查处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或组织领导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本次清理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查处机制。在取缔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行动后,除根据规定予以保留、补办手续的企业外,凡再发现有3个及以上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乡(镇)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发现多个乡(镇)有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发现多个县(市、区)有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市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以及“禁实”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形成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7年8月20前各市、县实心粘土砖企业
保留数量明细表
所辖县区/数量(单位:个) | 合计 | |||||||||||||||||
全省 | 2174 | |||||||||||||||||
太原市 (35) | 迎泽区 | 杏花岭区 | 万柏林区 | 尖 草 坪 区 | 晋源区 | 小店区 | 清徐县 | 阳 曲 县 | 古 交 市 | 娄 烦 县 |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 | 10 | 8 | 35 | ||||||||
晋中市 (260) | 榆 次 区 | 太 谷 县 | 祁 县 | 平 遥 县 | 介 休 市 | 灵 石 县 | 寿 阳 县 | 昔 阳 县 | 和 顺 县 | 左 权 县 | 榆 社 县 | |||||||
50 | 25 | 18 | 50 | 35 | 13 | 25 | 18 | 9 | 11 | 6 | 260 | |||||||
晋城市 (150) | 城区 | 泽 州 县 | 高 平 市 | 阳 城 县 | 陵 川 县 | 沁 水 县 | ||||||||||||
0 | 30 | 50 | 27 | 24 | 19 | 150 | ||||||||||||
朔州市 (60) | 朔 城 区 | 平 鲁 区 | 山 阴 县 | 怀 仁 县 | 应 县 | 右 玉 县 | ||||||||||||
16 | 8 | 14 | 10 | 7 | 5 | 60 | ||||||||||||
忻州市 (216) | 忻 府 区 | 定 襄 县 | 原 平 市 | 五 寨 县 | 神 池 县 | 代 县 | 偏 关 县 | 保 德 县 | 河 曲 县 | 繁 峙 县 | 静 乐 县 | 岢 岚 县 | 宁 武 县 | 五 台 县 | ||||
31 | 16 | 35 | 12 | 8 | 24 | 4 | 25 | 18 | 13 | 10 | 5 | 5 | 11 | 216 | ||||
长治市 (270) | 城 区 | 郊 区 | 潞 城市 | 长 治 县 | 襄 垣 县 | 屯 留 县 | 长 子 县 | 壶 关 县 | 平 顺 县 | 黎 城 县 | 武 乡 县 | 沁 县 | 沁 源 县 | |||||
0 | 0 | 20 | 40 | 22 | 32 | 35 | 42 | 14 | 13 | 20 | 16 | 13 | 270 | |||||
临汾市 (350) | 尧 都 区 | 洪 洞 县 | 襄 汾 县 | 霍 州 市 | 曲 沃 县 | 翼 城 县 | 侯 马 市 | 古 县 | 大 宁 县 | 浮 山 县 | 永 和 县 | 隰 县 | 汾 西 县 | 安 泽 县 | 蒲 县 | 乡 宁 县 | 吉 县 | |
25 | 35 | 40 | 28 | 28 | 33 | 12 | 12 | 12 | 13 | 5 | 13 | 14 | 21 | 23 | 23 | 13 | 350 | |
大同市 (83) | 城 区 | 矿 区 | 南 郊 区 | 新 荣 区 | 左 云 县 | 大同县 | 灵丘县 | 广灵县 | 天镇县 | 浑源县 | 阳高县 | |||||||
0 | 0 | 11 | 7 | 14 | 6 | 13 | 5 | 9 | 11 | 7 | 83 | |||||||
阳泉市 (60) | 城 区 | 郊 区 | 矿 区 | 平 定 县 | 盂 县 | |||||||||||||
0 | 0 | 0 | 25 | 35 | 60 | |||||||||||||
吕梁市(240) | 离 石 区 | 兴县 | 柳林县 | 岚县 | 交城县 | 临县 | 中阳县 | 汾阳市 | 孝义市 | 方山县 | 交口县 | 文水县 | 石楼县 | |||||
21 | 15 | 21 | 15 | 22 | 25 | 15 | 24 | 25 | 13 | 10 | 24 | 10 | 240 | |||||
运城市 (450) | 盐 湖 区 | 永 济 市 | 河 津 市 | 芮 城 县 | 平 陆 县 | 夏 县 | 闻 喜 县 | 绛 县 | 新 绛 县 | 垣 曲 洷 | 稷 山 县 | 万 荣 县 | 临 猗 县 | 风 陵 渡 | ||||
50 | 30 | 31 | 23 | 24 | 31 | 38 | 26 | 30 | 18 | 31 | 50 | 60 | 8 | 450 |
主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400000045晋ICP备12000773号-1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691号
微信
微博
移动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