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我县当日核酸检测发现23例初筛阳性人员,为有效防范风险,现初步将14-23例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阳性感染者14:现住城区东南街村永安街1号。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5(《关于货车司机王某龙、贺某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示通报(第65号)》中的王某龙)的密接人员。
11月30日至12月1日,居家未外出。
12月2日
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15:现住昭馀镇南关村南道街四巷12号。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5王某龙的母亲,密接人员。
11月26日至12月1日
每日往来于西六支村某玻璃厂(工作单位)和南关村家中。
11月30日
10时许,快乐购超市旁的爱美悦(浙商·中汇新天地店)购物后返家。
12月2日
凌晨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16:现住昭馀镇南关村南道街。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5王某龙的密接人员,近距离接触、聊天。
11月26日至12月1日
每日往来于南关村附近中海电速加油站(工作单位)和南关村家中。
11月30日
15时30分许,前往东南街村永安街1号取快递。
12月1日
16时许,前往东南街村永安街1号取快递;
2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17:现住昭馀镇南关村。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5王某龙的密接人员,近距离接触、聊天。
11月26日至11月30日
每日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家中。
12月1日
全天在村委会协助组织开展常态化核酸采样、返祁人员“点对点”接返等工作。
18时许,前往昭馀镇南关村南道街四巷12号(王某龙家);
22时许,返回南关村家中;
2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18:现住昭馀镇西关村。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6(《关于货车司机王某龙、贺某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示通报(第65号)》通报的贺某)的母亲,密接人员,近距离接触、聊天。
11月29日至12月30日
往来于昭馀镇北关村青年街(第六条巷子)姐姐家和西关村家中。
12月1日
9时许,在西关村委会核酸检测点核酸采样;
9时30分,前往北关村青年街(第六条巷子)姐姐家,途中在益友超市购物;
11时30分,返回西关自己家中;
16时许,前往西关村韩某根家(邻居)串门,随后前往康宁小区地下室串门;
17时许,返家后未外出;
2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19:现住古县镇小韩村。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8(《关于货车司机王某龙、贺某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示通报(第65号)》通报的贺某的妻子原某芳)的同事(工友),密接人员。
11月29日至12月1日
往返于小韩村家中和下申村某玻璃厂(工作单位)。
12月2日
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20:现住昭馀镇下申村。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8原某芳的同事(工友),密接人员。
11月29日至12月1日,往返于下申村某玻璃厂(工作单位)和下申村家中。
12月2日
4时许,作为密接人员,转运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21:现住昭馀镇南谷丰村。系12月1日阳性感染者8原某芳的同事(工友),重点管控人员。
11月29日至12月1日,往返于下申村某玻璃厂(工作单位)和南谷丰村家中。
12月2日
0时,居家隔离管控。
12月3日
19时50分,核酸检测初筛阳性。
12月4日
0时50分,“双采双检”复检阴性(未确诊)。
阳性感染者22:现住城赵镇思贤村。系11月30日阳性感染者2的密接人员;12月2日阳性感染者4的丈夫,密接人员。
11月29日,居家未外出
11月30日
7时许,居家隔离管控;
13时许,接转至集中隔离酒店。
阳性感染者23:河北籍货车司机
12月2日
19时许,从城赵高速口(河北方向来祁)下高速,进行核酸检测,在专用停车场停留、休息。
12月3日
9时40分许,离开专用停车场,“点对点”到平遥县宇峰供热有限公司装货;
13时许,从城赵高速口上高速返回河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提醒广大居民群众:
1、结合以上行程轨迹,与上述初筛阳性人员在同一场合、同一时段有交集或接触的人员,请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或单位报告,主动配合落实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加强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立即到祁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7日内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诊过程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
3、密切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恐慌,主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4、对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