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6-01736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12日 |
| 标 题: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文旅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12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废止日期: | 2028年03月29日 |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6-01736 |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12日 |
| 标 题: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文旅规〔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12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废止日期: | 2028年03月29日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
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文旅规〔2026〕1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减少对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市场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巡查、核验的行为;所称的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场所实施行政检查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检查职责、范围、方式、频次等进行细化量化的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场所实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行政检查活动中的裁量权适用。
第四条 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必要性原则:检查事项需基于法定职责或明确线索,避免无实质内容的检查;
(三)比例原则:所采取的检查方式、频次应与检查目的、风险程度相匹配;选择对检查对象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避免过度检查;
(四)程序正当原则:检查标准、程序及结果应依法公开,避免选择性执法;
(五)非干扰原则: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
第二章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应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动态调整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严格确定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按照分级与分类等形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一)分类检查:根据检查对象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事项特性等情况,差异化确定检查频次和深度,并动态调整;
(二)分级检查:根据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历史违法情况等,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差异化确定检查频次和深度,并动态调整;
分类分级检查外,影响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其他情形的,可按其具体情形确定检查频次与深度,并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评定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如无,可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
企业风险等级可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两年调整或重新评定一次。
第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优先选择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巡查;
(二)要求检查对象报送相关材料、数据进行书面审查;
(三)网络巡查;
(四)其他非接触、非干扰性的方式;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其他规定的。
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机构应经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现场检查可根据以下情形适当增、减检查频次:
(一)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风险等级中等的,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风险较高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次;
(二)对特定领域事项或高风险主体(如涉意识形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三)对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程度高的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四)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等线索确需检查或者应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行政检查可依以下情况启动:
(一)依计划检查:纳入经批准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依线索检查:针对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线索;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检查对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监测发现或舆情反映涉嫌违法行为或风险隐患;其他有明确线索表明存在违法嫌疑或风险的情形;
(三)其他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应当提前掌握好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在确保检查目的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将检查事项以及检查日程、流程等提前告知检查对象;
(二)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检查应严格按照检查依据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扩大范围;
(四)行政检查过程需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错误的,有权提出补充或更正,核对无误后,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并可邀请见证人签字。必要时检查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行政检查结果以及对被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理,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检查应坚持属地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开展异地执法检查。
如相关线索涉及异地经营主体的,能够由异地代为实施检查的,应以书面形式商请协助实施。异地执法部门应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确有必要前往异地实施检查的,要提前发出协助检查函,载明检查基本情况、提请协助事项等内容。异地执法部门应依法配合实施检查或协助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多部门联合涉企行政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责的,可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发起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查一次”;
(二)跨层级联合检查的,由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牵头实施;
(三)多部门联合检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协调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报批,汇总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对下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执法监督:
(一)定期抽查行政检查案卷,重点核查检查的必要性、频次、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等内容;
(二)依托行政执法数字化平台、智能化手段等方式,实现检查计划备案、执行、反馈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
(一)检查计划及结果(涉密除外)、风险分级标准、裁量基准等应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网站公布;
(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检查程序、裁量不当等问题,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检查通知书和笔录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期限;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规范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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