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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6-026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3日
标      题: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公通字〔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6-026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3日
标      题: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公通字〔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开展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晋公通字〔2022〕72号


各市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优化我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省公安厅决定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以下简称“免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免罚”工作

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深入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措施的需要。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免罚”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免罚”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和开展“免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各市要按照《清单》内容,准确开展“免罚”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要严格落实“免罚”工作的适用要求:一是认真把握《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免罚”的适用情形应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对触及安全生产底线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得免罚;三是市场主体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适用“免罚”处理后二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免罚;四是未在“免罚”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给予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三、健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在涉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实施“柔性执法”:一是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引导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尊法守法;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及时纠正要求,针对适用“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三是要求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进督促指导,确保整改到位。

四、提升“免罚”工作知晓度和满意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结合开展联企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向企业宣传“免罚”工作,提升政策知晓度。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将“免罚”执法决定向社会公示,不断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省公安厅将适时对“免罚”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全面掌握和推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免罚”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山西省公安机关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见网络版)

山西省公安厅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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