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4-19060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年02月08日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13〕8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2月08日 |
| 是否有效: | 废止失效 | 废止日期: | 2017年07月31日 |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4-19060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年02月08日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13〕8号 |
| 发布日期: | 2013年02月08日 |
| 是否有效: | 废止失效 |
| 废止日期: | 2017年07月31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
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将成立山西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并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办)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办),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快协调解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内各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历次普查实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行政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5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6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2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
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地方普查机构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需工作1个月时间,工作期间内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5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按3∶4∶3的比例给予拨付,县级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结束后统一支付。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组建完善普查常设机构,为当地普查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方面的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坚持勤俭节约和专款专用,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搞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集中播发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做好总结表彰。为提高全省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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