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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4-191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13日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13日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4-191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13日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13日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3〕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率先走出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的重大战略部署,引导和激励各县(市、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科学考核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发展状况,为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再造一个新山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围绕加快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等重要任务,带动农村、农业和农民加快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的根本目标。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效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在转型跨越发展中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导向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引导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评的效果;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体现考评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坚持分类考评、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注重考评方法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推动县域经济加快转型跨越发展。

二、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条  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为全省96个县(市)和23个市辖区。96个县(市)按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发展取向、发展基础等分为三类:A类县(市)22个,为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煤炭大县(市)(近三年煤炭产量〔在地统计〕平均在400万吨以上),B类县(市)38个,为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无煤县(市)或煤炭产量较小的县(市),C类县36个,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内的县。县域分类每三年调整一次(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及县〔市〕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  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根据县(市)和市辖区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取向,分别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根据党的十八大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民生改善和资源环境四大类。其中96个县(市)考核评价指标为34项(A、B、C类县市采用同一套指标体系,其中C类县按扶贫攻坚的要求权重分配与A、B类有所不同),23个市辖区考核评价指标为32项(县市和市辖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六条  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工程任务完成率、粮食总产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粮食总产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重点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考核评价的基础性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具体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考核评价的重点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速度指标主要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工作实效。

第七条  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新兴产业包括装备制造业、煤化工产业、建材产业和食品加工业等)、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乡村劳动力比重、城镇化发展水平(包括城镇化率、保障性住房完成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普及等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内容)。主要反映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实绩。

第八条  民生改善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数(包括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增长指数等内容)、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农保参保率、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初中阶段毕业生升学率、中等职业教育覆盖率、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每千人注册护士数、农村自来水入户率。主要反映在民生改善中重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的工作导向。

第九条  资源环境指标包括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量、年度造林合格面积任务完成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水资源利用综合指数(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实灌面积、地下水位升降幅度等内容)、环境综合指数(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主要反映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绿化山西、净化山西、气化山西、健康山西”的工作成效。

第十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将适当修订和完善。

四、考核评价主要方法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指标的综合评价方法以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为主,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具体办法是对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根据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汇总,依据得分多少确定县(市)和市辖区综合排序(具体测评方法见附件4)。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统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严肃性,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汇总、计算。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解的任务,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调查审核,并按要求报省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联审,数据审核无误后,由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汇总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发布一次年度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结果。对22个A类县(市)综合考核评价前5名,38个B类县(市)综合考核评价前8名,36个C类县综合考核评价前7名,23个市辖区综合考核评价前5名,以及县域四个类别中名次进位最快的各1个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表彰资格:(1)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2)未完成上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3)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不达全省平均水平的;(4)其他方面按规定须一票否决的事项。一票否决意见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统一审定。

第十六条  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的使用,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1〕16号)的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各市统计局、省属各市调查监测中心组织协调并配合省直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考核评价数据的搜集、审核和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统计局、省属各市调查监测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县(市、区)考核评价统计数据,省统计局次年3月底前将综合测评排序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把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纳入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考核评价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考评基础数据。对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doc:

1.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及县(市)分类

2.县(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3.市辖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4.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测评方法

5.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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