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4-191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13〕17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24-19119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发〔2013〕17号 |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23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政发〔2013〕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省人民政府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学习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忠实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九、省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起草地方性法规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章、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省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山西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及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向省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省直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四、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五、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发。
四十六、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出台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杜绝迎来送往。
五十八、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搞毫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检查活动,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