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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5-01512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5-1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日期: 2015-05-13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18-12-31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5-01512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5-1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日期: 2015-05-13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他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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