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15-01512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5-12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15〕41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13 |
是否有效: | 废止失效 | 废止日期: | 2018-12-31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15-01512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5-12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15〕41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13 |
主 题 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他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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