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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2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30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05-31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2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30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05-31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2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四铁”工作要求和创建“零事故”单位总体要求,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落实、强基固本上下功夫,在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重点工程建设、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攻坚行动上下功夫,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为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理念不牢固、责任体系不完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工作落实有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实现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长效机制,集中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2个专题和11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动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组织集中观看。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要根据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做好“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公开版的播出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集中观看。二是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力争3年内普遍轮训一遍,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三是深入系统宣贯。各级党委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四是压实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消除盲区漏洞。要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五是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设防标准。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煤矿、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环节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要通过多种方式优化专业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推进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省应急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党委、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市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各重点行业领域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或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二是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辨识标准,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分级分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完善省、市、县、企“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四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正常生产煤矿、金属非金属规模以上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升降级制度和联合激励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煤监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二是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制定我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整治、评估和达标认定。2020年底前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三是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提升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2022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四是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21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认真落实评估建议。五是深入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油气管道、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六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推进煤矿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二是加大重大灾害精准治理力度,在“十四五”时期推进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防治工程。“一通三防”方面,持续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实施突出煤层鉴定、钻孔轨迹测定、瓦斯抽采自动计量,强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推动煤与瓦斯突出精准治理;实施灌浆、注氮、束管监测工程和火灾指标气体预测预报分析,完善防灭火体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实现瓦斯管理预测预警信息融合。水害防治方面,持续深化煤矿老空水防治分区管理,推行“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推进实施一批水害防治工程。顶板管理方面,加强顶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优化支护设计,抓好特殊条件、特殊地点、特殊环节顶板防治。防治冲击地压方面,开展冲击地压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相关防冲措施。三是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推动煤炭开采方式变革。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全省煤矿数量减少至900座以内,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76%以上;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监管,严格水平延深和煤层配采审批手续,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推进“一优三减”,建设智能矿山,打造一批能源革命标杆示范矿井。2020年底全省煤矿淘汰高档普采采煤工艺,2022年底力争智能综采工作面达到50个以上,建成10座智能煤矿。四是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采矿秩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建成投产和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依法依规采取加快办理手续等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正常组织生产建设。五是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夯实安全基础。严厉打击以包代管、违法违规分包转包行为,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毫不放松狠抓标准化达标建设工程,全省正常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其中一级占达标煤矿的50%;实施员工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六是提高执法能力质量和信息化远程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改革和清理整顿,真正提高五人小组履职尽责能力,发挥好五人小组“前哨”作用。推进“智慧监管”建设,运用移动终端构建执法网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可视化等手段开展远程监管监察,实现省、市、县及煤矿企业的在线联网。(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一是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深入推进整顿关闭,2022年底前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座以上。二是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跑车坠罐、透水、冒顶片帮,露天矿山坍塌、爆炸等事故,严厉打击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认真落实8部门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严格控制增量、减少存量。自2020年起,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2021年底全面完成“头顶库”治理,2022年底前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四是完善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消防安全整治。一是组织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指导各地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综合治理方案,2022年底前分类分批完成督办整改。二是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重点场所,制定实施消防安全能力提升方案,2022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三是聚焦老旧小区、电动车、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家庭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物流仓储等突出风险,分阶段集中开展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全面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四是开展乡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调查评估,研究制定针对性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明确基层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责任,统筹将乡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组织制定乡村消防专项规划,扎实推进乡镇专职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深入开展乡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针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2022年底前,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五是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三年整治目标任务,推动本系统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六是积极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物联网监测、消防大数据分析研判等信息技术,推动建设基层消防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2021年底前,市级以上城市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七是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将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普法宣传、学校教学和军训等内容,同时加强9类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培训。(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宗教事务局、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一是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完成2571公里建设任务,巩固提升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效果,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隐患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推进团雾多发路段科学管控,深化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一灯一带”示范工程,推进实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全面清理整治农村“马路市场”。二是依法加强对老旧客车和卧铺客车的重点监管,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区隔离设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和防爆胎能力;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加强对货车辅助制动装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重点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不合规罐车、非法夹带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四是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肃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无牌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五是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动态监管,督促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持续深化“高危风险企业”“终生禁驾人员”等曝光行动。六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法严查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动态监控装置应装未装、人为关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查“黑服务区”“黑站点”“黑企业”“黑车”。七是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科学设置停放区域,实施车辆分流导控,确保安全。(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一是强化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危险品运输等重点风险治理,深化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航空产品制造商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建立航空器消防救援真火实训基地。二是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各方责任,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承运危险货物行为,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全面推进公跨铁立交桥固定资产移交,严厉打击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机动车违章驾驶行为。三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整治,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坚决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寄递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强化寄递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火灾、车辆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三个责任”。四是加强涉客船舶、旅游客船、渡口渡船等重点船舶和“两湖十库一线”重点水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渡船超航线、超乘客定额、超核定载重线、超核定抗风等级冒险航行,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五是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健全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监管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六是强化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隐患特别突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开展以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和“脱编作业”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全面提升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建筑物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整治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四是健全和落实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推动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五是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六是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动解决城市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通信局、省邮政局、省人防办、山西能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完善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工业园区智慧化进程,2022年底前,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二是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园区规划布局,严格进园入园项目准入,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完善公共设施,进一步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建立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四是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加强冶金有色、仓储物流园区和陆港口岸等安全管理。五是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依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重点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实为排放、倾倒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开展重大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是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以及渣土、生活垃圾、污水和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相应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人身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全面推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围绕双重预防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关地方标准,针对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特点,全面开展风险辨识、风险研判、风险防范、风险处置,落实管控措施。二是深化压力管道安全集中整治,针对长输油气、城市公用、工业管道存在的设计、安装、改造、检验、使用登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整治力度,尤其是对20年以上的老旧压力管道,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能源等部门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检尽检,应检必检。三是持续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专项治理。针对持证人员上岗、巡检、自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和客运架空索道隐患排查治理。对中小型游乐园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现场持证人员配置不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四是组织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出台并落实相关举措,推动气瓶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借助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准确掌握全省气瓶种类、数量、安全状况等信息,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大大提高气瓶监管效能,提升气瓶质量安全水平。五是加快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各地区电梯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编制等部门支持,多种方式推进建设电梯物联网和“96333”应急处置平台,努力使应急救援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六是大力开展质量提升工程。针对我省特种设备产业现状,以典型产业聚集区为试点,促进区域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提升。依托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搭建产学研平台,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管控易燃易爆气体重大安全风险。深入开展煤气、天然气、氧气、丙烷、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线综合治理,强化易燃易爆区域检维修作业监管执法,2022年底前全省冶金制造企业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控措施落地见效,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二是提高工贸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扎实开展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全部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三是提升粉尘爆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以铝镁制品加工、木器加工和水泥企业为重点,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治理。2022年底前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旧设备设施,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五是实施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实施方案由省相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其他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各市县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如有增减事项须报省政府安委办备案。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量化工作标准,强化措施落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地落实。各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务求取得实效。

三、进度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印发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复工复产过程中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治理。要规范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问题隐患整改责任清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四个清单”(清单另行制定)。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反复发生、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彻底根治“老大难”问题。要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重大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制度、政策措施、标准规定等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内容,逐项健全完善并推动落实。要借鉴我省煤矿分级分类监管、安全隐患调查处理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要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按照“四铁”工作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在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省政府安委会建立安委会主任办公例会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行动方案,定期研究专项行动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成立山西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由省委常委、副省长胡玉亭兼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延峰任第一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赵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栋、韩春霖、梁敬华、高建军和省应急厅厅长薛军正任副组长,成员由专项整治行动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和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巡查考核等。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薛军正兼任,成员由各牵头单位联络员组成,采取相对集中办公的形式,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收集汇总、总结上报、通报工作进展等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法规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监管执法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四大体系”,推动建立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和审计监督机制、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四个机制”,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公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等“十项制度”。

(四)提高保障能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整治倾斜,重点扶持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在线监测预警、矿山重大灾害风险治理、化工企业集中搬迁等工程建设。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支撑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模式,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行应用执法手册App,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和保障能力。

(五)改进监管方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要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化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六)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措施,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律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各级政府安委办要组成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开展。要把专项整治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内容,确保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及时总结报送。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汇总梳理后向工作专班报告,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总结,专班办公室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请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例会审议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3.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6.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7.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8.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9.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0.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1.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2.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3.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三是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按照“四铁”要求,压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学习教育活动。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要根据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做好电视专题片公开版的播出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集中观看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力争3年轮训一遍,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大讲堂、专家学者专题讲座、一线工作者上讲台等多种宣讲形式,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要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安排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开设学习宣传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内容,广泛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行业企业要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宣传活动,做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结合“4·15国家安全日”“5·12防灾减灾周”“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和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推动安全体验馆、安全主题公园建设,利用科普宣传基地、安全体验基地、公园、广场、公共交通厂站、乡村活动场所等设置户外广告牌、专题展板,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事迹与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相结合,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推动全民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省委宣传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强化党政领导责任落实。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与行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建立和落实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消除监管漏洞盲区,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设防标准,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矿山、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燃气、园区、消防、城市交通、污水处理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环节安全责任措施。认真落实《山西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急管理部门三年内招录工作人员,要重点招录专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现有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采取脱产培训、继续教育、实践锻炼等方式提升专业监管能力,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分级分类精准执法。要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通过调任或聘任制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联合教育部门在高等院校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量化目标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的播出和收看。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依法依规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重点推动阶段(2021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控体系,隐患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四)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活动情况,总结一批典型经验成果,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加强示范引导,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严格目标考核。各级安委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明显实效,推动安全生产各项监管措施和专项行动有效落实。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查找学习宣传贯彻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提高。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进行督导,对组织领导不力、学习贯彻不扎实、不能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学习宣传贯彻中的鲜活人物和事例,大力宣传在学习贯彻中的好经验新成果,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


附件2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建制度,二年抓推进,三年成体系”的思路,构建完善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四个体系”,推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等“三个转变”。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生产单元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公示。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在企业复工复产、检维修和法定节假日等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重要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2020年底前,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3.落实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具体责任,其他负责人承担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4.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生产单元负责人对本生产单元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重点岗位、班组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一线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5.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2020年底前,省级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和技术团队,鼓励设立安全总监,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并落实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的制度机制,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团队。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等制度,开展宣传普及,抓好贯彻执行,定期修订完善。

3.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到2022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5.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常生产煤矿、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及配套选矿厂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2022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自评工作。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1.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确定类别和等级,制定包括风险所处的作业场所、风险描述、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的企业安全风险清单,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实现“一企一清单一张图”。

2.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3.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安全风险清单,接受监督。

4.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责任、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按照“班组日查、车间周查、厂矿月查、集团公司季查”的要求,推动全员参与自主隐患排查,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和“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习惯性违章作业人员违章记分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市县、省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6.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已出台双重预防机制标准规范的行业,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未出台标准规范的,2020年底前,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并推动企业落实。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邮政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1.严格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至少包括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等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每年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2020年底前,修订完善《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9〕191号)。

2.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运用国家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采集制度,规范企业信息采集,完善信用监管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督促企业诚信守法办企。2020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3.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有资质、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客观公正、安全准确地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2020年底前,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定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评定评估结果公开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鼓励中小微企业采取订单式、协作式购买技术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4.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和《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企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运用安责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2021年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对预防服务不达标、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按照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定期汇总情况,掌握工作进度。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县、省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对相关企业情况进行梳理研判,重点分析企业层面目前存在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零事故”单位创建、研究建立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重点推动(2021年)。各市县、省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深入、重点突出、务求实效,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实施等重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单位经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供各地学习借鉴和推广。

各市、省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省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将本实施方案与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零事故”单位创建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市县、省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要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企业内生安全动力,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具体实施方案,亲自安排部署,带头抓好落实。各市县、省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和省属国有企业要适时召开阶段推进会,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工作意见。要综合采取会议点评、通报表扬、公开曝光等方式,推动专题整治深入开展。

(二)强化执法督促。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根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三)注重典型引路。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强化分类指导推动,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各具特色、扎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理成果,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设区市及化工园区要结合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按照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和环境友好型谋划化工产业布局,2020年底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市级要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省工信厅负责)

按照《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已牵头建立了省级层面核准类项目联合审查机制,2020年底前,市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配合)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省工信厅制定我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开展化工园区评估和认定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公布首批认定园区名单。化工园区不得新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不得在园区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省工信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配合)

省应急厅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组织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省应急厅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县要安排本行政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隐患自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销号。县级应急局应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应急厅负责)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诊断分级。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2020年9月底前,省应急厅负责对涉及环氧化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生产装置的企业完成分级,其他生产企业由市级应急局负责分级,带储存经营企业由县级应急局负责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省、市应急部门要分别于2020年底前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省应急厅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省交通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省公安厅要加强对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措施,有效预防道路运输风险。民航山西监管局、国家铁路局西安监管局要依职责加强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场所的要进行清理整顿。(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国家铁路局西安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要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2020年底前,对所有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排查一遍,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对重大隐患依法挂牌督办。强化危废处置全流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制定出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合理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科学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医院、重点实验室等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做到建档立册,排查无遗漏、无死角、全覆盖。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对科研机构实施安全监管。2020年底前,对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排查一遍,对重大隐患依法挂牌督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管道完整性监管。

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2020年底前,督促所有管道企业明确完整性管理的负责部门和职责要求,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完整性管理方案,开展动态完整性管理。(省能源局负责)

强化油气管道安全设施监管。2020年底前,油气输送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率要达到100%;2021年底前,油气输送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气液联动切断阀完好率要达到100%。县级应急局(或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县域内管道安全设施整改情况。对于企业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上级监管部门协调解决的,跨县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市级应急局(或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跨市的管道由省应急厅负责。(省应急厅负责)

督促建立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制度。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测专项整治,逐步提高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率,提升管道本体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020年7月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完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工作,逐企建立台账。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上报省、市应急部门,企业经评估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由工信部门牵头,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按期完成。县级应急局要强化对具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省工信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

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完好在用率必须达到100%,每12个月至少对安全仪表系统所有联锁回路进行一次功能安全等级符合性测试,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顿。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8月底前,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必须拆除;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机柜间、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机柜间、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须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于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7月底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对照以上要求全面进行自查,制定整改台账和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县级应急局。县级应急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市级应急局要进行抽查,省应急厅要进行督查。(省应急厅负责)

3.开展化工、医药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设计诊断。对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要督促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于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方面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省应急厅负责)

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精细化工企业,凡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生产;对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企业,要督促其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凡未落实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6月底前,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设计诊断情况、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全面进行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凡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应急厅抽查率不低于10%。(省应急厅负责)

4.加强密封管理。

2021年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完成危险化学品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的改进提升,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动静密封点泄漏风险。剧毒及高毒化学品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循环取样系统。2022年底前,各市要督促本行政区氯碱企业实现氯乙烯事故放散集中收集或火炬燃烧,合成氨企业实现各类含氨气体的无害化收集处置,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往复式压缩机要完成自动化改造提升。(省应急厅负责)

5.加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2020年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探头布置,并按标准重新设置探头报警值。(省应急厅负责)

6.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020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县级应急局。2020年11月底前,县级应急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先进技术装备应用。

积极推广特殊作业连续不间断监测报警、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在《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制定出台后,各县要及时督促本行政区内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厅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依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和机构,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并出具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省应急厅根据要求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省应急厅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山西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0〕71号)、《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晋应急发〔2020〕92号)要求,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省应急厅统一监制的《培训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县级应急局要在2020年6月底前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底数,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抓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负责)

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化工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2022年底前,各市要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等建立危险化学品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危险化学品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省应急厅牵头)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自2020年5月起,新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企业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先持证后上岗制度。企业要严把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相关学历入口关,并对提交的参考人员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县级应急局要督促企业严把人员入职关,严格落实有关人员专业学历要求。市级应急局要履行好资格审核责任,严格执行“主考官”负责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好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全面取消以问答形式代替实际操作的考试方式。省、市应急部门在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考试、安全许可审查、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严格把关,推动企业提高人员素质。(省应急厅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

2020年底前,省应急厅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每年要做出安全承诺并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省应急厅负责)

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开展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2020年底前各市至少培植1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2022年底前合成氨、氯碱、液化天然气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未按期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省应急厅负责)

3.集中开展“打非治违”。

2020年7月底前深入排查本行政区内冠名为“生物”“科技”“新材料”等的企业,核实其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的一致性,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县级应急局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省应急厅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

根据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应急部门要通过在职培训、人员招录、公务员聘任等方式,使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在2022年底前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复训,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要建立监管人员到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机制。(省应急厅负责)

推行“执法+专家”的检查模式,细化完善专家库,省、市及重点县应急部门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指导服务,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省应急厅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2020年底前,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

各级应急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应急厅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22年底前,在临汾、晋中等地区增设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推进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各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专家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2022年底前,设有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设置满足化工救援要求的消防站(队),并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结合自身安全风险特点,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预案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省应急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市、县政府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市、县政府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省政府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明确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附件4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强力推动以基层责任落实、基础工作保障、基本素质提升为核心的煤矿安全“三基”工作,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全部达到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数量减少至900座以内,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76%以上;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正常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其中一级占达标煤矿的50%,力争建成智能煤矿10座,建成智能综采工作面50个,有智能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2亿吨左右;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制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展,及时跟进,加快配套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煤矿安全治理效能。(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完善煤矿安全地方标准。在落实好国家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等地方标准。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积极对接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移交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规范采矿秩序。

1.加快推动60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积极推进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减量重组一批、关闭退出一批,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列入当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矿,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时间停产停建、实施关闭、通过验收。(省能源局负责)

2.严格落实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要求,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省能源局负责)

3.规范产能核定工作。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产能核增煤矿严格按照现有合规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开展工作,产能置换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初次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产能。(省能源局负责)

4.规范采矿秩序。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采矿秩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建成投产和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依法依规采取加快办理手续等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报告等隐瞒作业地点和人数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及我省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经能源部门批准采用巷道式、条带式矸石充填绿色开采工艺的除外);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采深超800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建矿井违规复产复建,技改煤矿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违法施工顺序施工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以隐患整改、维护性推进名义组织生产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或者隐患排查治理弄虚作假的;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且符合《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中启动调查情形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岗、有职、有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覆盖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链条。煤矿办矿主体要优化安全管理层级,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制定本企业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办法,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对标整改,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行为,彻底解决乱承包和乱用工现象;鼓励引导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差的煤矿实行整体托管,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才能恢复生产。(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每座煤矿都有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要将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和煤矿企业作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开小灶”,重点督导检查,加大服务力度,加快破解煤矿安全治理难题;要严格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制度规定,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

“一通三防”方面。深化煤矿瓦斯灾害治理,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落实煤炭规划区实行“先抽后建”,煤炭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煤炭生产区实行“先抽后采”;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开展瓦斯抽采动态评判;实施突出煤层鉴定、钻孔轨迹测定、瓦斯抽采自动计量,强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推动煤与瓦斯突出精准治理;超前预防煤层自燃火灾,对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按设计实施灌浆、注氮等防灭火工程,采用束管监测开展火灾指标气体预测预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水害防治方面。严格执行《山西省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持续深化“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防治水分区管理,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探放水程序。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顶板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顶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优化支护设计,抓好特殊条件、特殊地点、特殊环节顶板防治。(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治冲击地压方面。加强《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宣贯落实,开展冲击地压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相关防冲措施。(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组织全省煤矿企业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督促煤矿企业学习贯彻“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山西煤监局牵头,省应急厅配合)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提高员工素质,严厉打击以包代管、违法违规分包转包行为,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督促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学历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煤矿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组织开展风险年度辨识评估、专项辨识评估和岗位辨识评估,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各环节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煤矿办矿主体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要建立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治理成效,形成本地区煤矿重大风险研判报告,并逐级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定,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以“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化”为目标,全面开展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实现风险隐患排查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组、工种、岗位延伸,从2021年起,省应急厅将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基本条件,如不具备则直接判定不达标。(省应急厅负责)

6.全面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构建保费费率随安全状况浮动机制,实现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煤矿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探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机制,推动保险机构与煤矿实现安保互动,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应急厅负责)

7.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和事故救援优势。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煤矿应急救援铁军。煤矿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要与专业煤矿救援队伍签署服务保障协议,储备足够的救援物资,建设完善适用可靠的安全避险系统,确保水管、通讯线路、压风管三条生命线畅通可靠;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监管监察信息平台和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智能煤矿。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到2022年底,力争建成智能综采工作面50个、智能煤矿10座。(省工信厅牵头,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认真贯彻落实《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要求,坚持科技兴安、科技强安,紧紧围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煤炭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优势,督促煤矿企业积极与产、学、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广泛交流合作。积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尤其是智能化采煤技术装备、工作面超前支架以及掘锚一体机、盾构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在智能采煤、智能掘进、智能打钻、连续化辅助运输上开展科技攻关,不断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科技装备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2020年底全省煤矿高档普采采煤工艺全部淘汰。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检测、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正常生产建设谋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系统优化,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要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超员监测预警和人员精准定位,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科学编制监管监察执法计划,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情况,逐一梳理分析每座煤矿的主要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一矿一册”建立档案,扎实做好煤矿分类基础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前哨”作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改革和清理整顿,提高五人小组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做到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素质到位,真正发挥五人小组“前哨”作用。五人小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所包保煤矿每周巡回检查1次,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省应急厅负责)

3.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的开发建设,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级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安委会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县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要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并对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适合我省煤矿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专项整治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根据省级制定的方案,明确本地区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和工作推进部门,建立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智能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附件5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座以上,其中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国家修订《矿山安全法》、重新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适应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推动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和加强相关工作。(省应急厅负责)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推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方面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省应急厅负责)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省应急厅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把安全准入门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省应急厅负责)

3.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到2022年底全省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座以上。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紧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岗位,监督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为抓手,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城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修订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出台规范和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金属非金属规模以上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他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省应急厅负责)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落实《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在地下矿山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非电引爆系统等技术和装备;在尾矿库推广在线监测监控等技术和装备;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全面实现省市县企在线风险监测四级联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省应急厅负责)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2021年6月底前,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省应急厅负责)

2.严密管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完善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省应急厅负责)

3.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省应急厅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动态跟踪检查。重点打击整治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省市县企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传导到企业末端和广大从业人员。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县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做法,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市县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6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一是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企业以及老旧场所、新材料新业态等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2022年底前,城乡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明显减少。二是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全面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集中约谈、社会曝光警示机制更加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社会单位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三是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2022年底前,全省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基本建成,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面推行。四是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2022年底前,实现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五是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2020年至2022年,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总体下降,较大火灾事故有效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明显遏制,消防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并保持总体稳定,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各市、县政府组织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20年底前,各市、县政府组织达标验收,对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支持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取划线、标名、立牌等改造费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规范化管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公共、住宅建筑管理单位做好消防车通道标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做好消防车通道识别确认的指导培训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各市、县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老旧小区(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调研掌握现有机动汽车保有量、住宅小区现有车位数量,分析评估住宅小区车位的缺额数量等情况。2020年6月底前,排查建立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台账,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内每个街办(乡镇)至少完成1个老旧小区治理任务;2021年,完成50%老旧小区治理任务;2022年,完成全部老旧小区治理任务。市级政府对改造进度滞后的分类分批督办县级政府整改。(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启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并协调有关部门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在城市推动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各市、县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的审批部门,要督促公共停车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合理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停车费用,形成普惠效应。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属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停车位,规范管理居民停车。(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2020年,全省各级建立健全由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组成的定期会商、分析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查处社会单位、住宅小区道路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市政道路、便道上机动车因违章停车导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设摊、以路为市、户外经营等违法行为,清理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紧急协调机制,确保在灭火救援行动途中得到清障、拖移支持。(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集中开展四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督促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在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并承诺履行消防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二是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对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自身无法解决的,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修复,确保完好有效;三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并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四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督促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消防救援部门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省级消防救援、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2020年,各市、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各地排查登记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一是消防救援部门督促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及本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标准,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达标要求任务,作为绩效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重要指标,优化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二是消防救援部门指导管理使用单位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三是消防救援部门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使用单位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建立检查评估台账,列明评估发现问题、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督促整改;四是消防救援部门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0年,太原市至少建立3家标杆示范单位,其他市至少建立1家标杆示范单位,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70%以上;2021年,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22年,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3.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太原市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专项行动,综合客流高峰、建筑结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通风照明条件、电气设备以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装备器材等关键要素,系统评估每座地铁站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2020年底地铁2号线开通运营后的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21年,全面加强改进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消防救援部门督促指导石化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二是消防救援部门督促指导石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13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提供政策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石化企业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消防救援、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指导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集团等中央驻晋企业以及本省地方石化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项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指导化工园区积极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推动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老旧场所及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风险。

1.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市、县政府针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2020年起,各市、县政府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各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各市、县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2020年摸清工作底数;2021年50%的居民住宅区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2022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市、县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提高安全设防等级。(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牢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1.压实乡村地区消防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开展对乡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消防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摸准摸清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整改时限。2020年5月底前,各地政府专题研究一次农村消防工作,重点明确县乡两级政府、村委会和综治、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应急救援力量等纳入当地民生工程,作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加强乡镇级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设,依托乡镇政府综治办、安监站等基层组织定期研究农村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融入基层执法队伍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由村“两委”成员牵头的消防管理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巡查,组织村居民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宣传、自我监督等群防群治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对接,结合平安乡村建设和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细化明确公安派出所指导村委会开展日常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驻村民警消防安全职责。(省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改善乡村消防安全条件。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关于城乡统筹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平安乡村建设等政策措施,统筹将乡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组织制定乡村消防专项规划,从源头上消除农村消防安全建设空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政、电力管理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结合“四好农村路”、村通硬化路、饮水安全工程和抵边村寨电网升级改造等工程,充分考虑乡村地区消防安全基本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电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改造。有管网供水条件和天然水源丰富的,按标准建设消火栓、取水设施,缺水地区采取修建消防水池、水窖等方式解决消防用水;新建、拓宽农村公路、乡村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等基本要求;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配置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消防车、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装备。通过政府补助、电力部门优惠、村民自筹等办法,逐步解决农村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县政府明确各方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落实专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到“建管一体”。(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扎实推进乡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摸准摸清各类乡镇消防队的欠账数和已建乡镇消防队的人员构成、管理训练和待遇保障等情况,按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结合加强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要求,提请政府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跟进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建立定期培训演练的常态机制,尽快填补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各地政府组织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完善落实与专职消防队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的政策保障,落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资津贴补助、伤残抚恤等待遇,畅通职业上升通道,健全奖惩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无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要求的,乡镇政府组织建立群众志愿消防队,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充分利用农用抽水泵、农用车辆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灭火装备物资,承担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消防安全自治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乡镇消防队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与乡镇政府专职队、企业专职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2020年6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一次联合演练,2020年8月底前组织对乡镇消防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消防救援部门将各类乡镇消防队纳入统一调度指挥和联勤联动体系,第一时间投入灭火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实施乡村地区火灾隐患治理。各市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物、水务、能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通过人居环境改造治理、异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民房恢复重建以及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程,结合乡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解决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车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足、电气线路老化等问题。各地政府盯紧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和扶贫产业中的新问题、新风险,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驻村工作队等,强化乡镇产业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直采电商、农家乐及民宿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突出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加强对农村地区老幼病残和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等特殊人群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分区分类精准管理、精准施策、精准服务,全力支持农业产业园和仓储物流、电商、旅游等领域扶贫产业恢复生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助力脱贫攻坚任务。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未摘帽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开工复工、异地搬迁配套设施建设等,优先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通过实地检查、技术会诊、远程问诊等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的建议措施。2022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2020年,各级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应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部门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各级有关重点行业部门至少打造1家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50%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2年,行业单位全面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各级政府组织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救援等部门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区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运营推行由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运营的“政府模式”,各级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专项经费投资建设,单位免费接入,每年安排运行经费预算,不向单位收取运行管理费,不增加单位经济负担,确保系统有序建设、规范运营、健康发展。2021年,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消防救援部门推动党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在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事、物”等关联数据信息,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2020年,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2021年起,对网格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考评。(省委政法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各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义务教育、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城乡科普教育范畴。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完善公民消防安全教育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消防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地依托大专院校、社会机构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启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行动的部署发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是本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责任主体,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结合本地实际,对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分级落实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分管负责人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本系统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定期调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四)强化考核督导。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内容以及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科学制定本地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统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务督查、日常检查、工作考核中增加指标权重,组织明察暗访,及时通报,督促落实。


附件7

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我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省交通厅负责)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山西、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产品公告。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强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市场准入管理。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机动车查验规程等标准严格查验机动车,严格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省公安厅负责)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省交通厅负责)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加强对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办理注册登记时的所有人信息审核。(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省交通厅负责)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对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参与考试舞弊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管。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员资格准入关。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标准,全面提升驾驶员职业素质。组织开展考场和考试系统集中整治,健全考场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责令停考整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肃追责。(省公安厅负责)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省交通厅负责)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省交通厅负责)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省交通厅负责)

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自查自纠闭环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省交通厅负责)

3.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省交通厅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22时至次日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治超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退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开展隧道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在交通流量较大、通行危险化学品车辆较多的重点隧道,可通过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等方式,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时段)的管控,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危隧改造工程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2020年完成普通国省干线2571公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17座危桥改造建设任务、完成公路隧道提质升级专项行动,加快邻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改造整治。(省交通厅负责)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公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省交通厅负责)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一灯一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根据实际交通状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穿乡过镇路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进行部署,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及管理等方面制度措施清单、问题隐患整改责任清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四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开展“回头看”作出评估,动态更新“四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道交委、联席会议等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联合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8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杜绝重特大运输航空责任事故,机场净空环境安全风险和隐患得到有效防控治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客船、货船、渡船、挖沙船等重点船舶得到有效监管;邮政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理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持续保持渔船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综合治理措施,不断净化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市场环境。(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1.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四项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确保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分析查找各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开展民航安全专项治理。一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到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所有安全生产要素,更新隐患清单和危险源清单,执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是按照民航局关于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工作等部署,突出跑道安全、机坪运行、危险品运输等重点安全风险,结合实际完善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三是针对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礼炮、焚烧秸秆垃圾、黑飞无人机、放飞孔明灯和气球、建筑及施工机械超高、放养鸽子等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民航山西监管局负责)

2.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轻体飘浮物和倾倒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时被刮起后侵入铁路限界。二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铁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部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四是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整治。重点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治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隐患。(太原铁路局负责)

3.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防护设施不良整治。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会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装,或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整治公跨铁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设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加大对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整治。严查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会地段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太原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邮政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及地方安全监管共同事权,稳步推动安全监管支撑机构建设实现市级全覆盖。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完善部门间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挥棒”作用,压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规范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重点加强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网点火灾、车辆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省邮政局负责)

5.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强化涉客运输安全监管,严禁旅游、渡运等水上涉客运输企业及船舶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客船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省交通厅负责)

6.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筹备期、初期运营以及正式运营不同阶段,做好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类风险管控,严防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桥隧结构坍塌、接触网塌网、信号系统重大故障等险性事件发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对渔船、渔船船员、渔船作业情况等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无证人员操船作业及渔船违规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规范管理异地作业渔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承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三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太原铁路局负责)

2.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配合国家邮政局推进寄递风险综合防控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在重点地区开展实名收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安检设备,采取拍照上传、视频监控等措施提升收寄验视实效,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配合对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省邮政局负责)

3.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严厉打击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员适任证书的采砂船舶,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水域内进行采砂。配合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加强通航航道内采砂行为的统一管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省交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本行政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封闭水域内尽量划清商船和渔船航行区域和航行线路,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筹划实施渔港“港长制”。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要求,对在建渔港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港长制”的施行、驻港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运行模式建立等工作提早筹划,建立职责明确、功能齐全、综合能力较强的新型渔港,提升我省渔船重点区域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6.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动员基层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岸上排、港口堵、水上查的方式,对职务船员配备缺配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创新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加强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强化水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认真执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省交通厅负责)

2.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省交通厅负责)

3.强化渔业船舶安全基础工作。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基础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水上求生、急救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有效消除和应对安全事故。加强渔船船员组织化建设。在渔船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支持建立渔船船员合作管理组织,提高渔船船员自管自治水平,缩短监管链,提升监管效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1.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战略性政策储备的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强化培训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一是各机场初步形成以消防、医疗急救为骨干的突击力量,以其他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协议单位支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采取培训与演练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开展技能比武,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二是督促邮政企业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三是建设水上交通综合监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航海保障装备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四是加强重点区域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信息服务等综合条件建设,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民航“三基”建设。一是强化班组安全意识提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松懈麻痹思想,始终保持安全警觉性,坚守安全底线。二是强化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安全培训,提高一线员工排查隐患、辨别风险和管控风险的基本功,提高班组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的能力,进一步夯实安全运行基础。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完善员工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适时组织培训考核工作,使员工养成严格按章运行、按章操作的工作习惯,不断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自觉。(民航山西监管局负责)

5.大力提升航运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客运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加强安检查危工作。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交通厅负责)

6.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新媒体在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细化工作落实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总体工作目标,细化内容、实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宣贯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各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动员,明确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并将会议精神传达至各基层单位和企业。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行业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总结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督查检查的统一部署,适时对下级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政府安委会根据专项整治进展,适时通过督导、督查、暗访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切实营造安全氛围。


附件9

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1.科学评价城市安全韧性情况,围绕城市安全韧性短板和提升要求,合理布局各类防灾减灾等用地和设施,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将安全韧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城市体检,建立对城市安全韧性相关规划建设反馈机制。(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各类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局、省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导部分市县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基础上进行拓展升级,整合城市管理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城市管理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各类信息共享和利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到2022年底,努力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负责)

(二)指导排查、督导整治建筑物改建改用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整改到位。强化部门协同落实、联合执法,确保排查整治全覆盖、无盲区。(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无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和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房屋建筑改造行为。对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要畅通审批程序,积极办理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改建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落实责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已投入使用且保修期满的既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维修工作。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要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做好维修、加固、排险、危旧房改造和应急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省住建厅负责)

2.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强化“1+N”责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责任。(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将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强化大型户外广告设计、规划审批,严格审批流程,加强对户外广告审批把关,大型户外广告必须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开展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

1.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地下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管理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通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与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通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1.落实《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燃气设施标准。(省住建厅负责)

2.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省住建厅负责)

3.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做法经验,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消除堆体安全隐患。(省住建厅负责)

4.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安全建设,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强化技术指导,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省住建厅负责)

5.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开展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确保排水能力;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窨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做好易积水路段周边路灯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触电;在易发内涝积水的立交桥下、过街通道、涵洞等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汛期时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值守;加强泵站、闸门等设施的汛前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省住建厅负责)

(六)指导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分析,严格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等有关规定,完善事故查处机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狠抓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省住建厅负责)

3.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建设,健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省住建厅负责)

4.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扣减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得分,对情节严重的列入我省建筑市场“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细化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细化治理措施,持续开展隐患问题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认真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强化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市、县政府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出台实招实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会商研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四) 严肃问效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有效落实。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 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0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理顺、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做好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建立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属地落实”的原则,扎实推进园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是本行政区内开展园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负责。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和健全园区内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园区管理机构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面工作整体统筹谋划考虑,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强化园区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满足企业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加强两支队伍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省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省级各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要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园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园区公共设施。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树立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方面的泄漏爆炸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性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承包商管理。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及陆港口岸的安全管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理顺陆港口岸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突出加强对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口岸、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园区要全面掌握本园区及本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太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深入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园区布局和相关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支持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结合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1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洁净型煤、垃圾填埋场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专项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及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

一是各市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相应贮存处置规定要求。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二是各市重点对行政区内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实为排放、倾倒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各市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填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严厉打击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等不如实申报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特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范围;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三是各市要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实行电子联单,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是要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及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研究出台《山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市做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补齐能力短板,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风险。加快我省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020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县级应急局。2020年11月底前,县级应急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各市要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和使用安全检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构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进村入户排查洁净型煤炉具密封不严、积灰堵塞、排气不畅、私自加盖密封盖等问题隐患,积极推广使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强化垃圾处理安全。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2020年5月)。各市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将本专项整治精神及要求准确转达至各有关部门各县乡及企业,进一步明确具体考核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整治内容,全面深入开展排查,认真细致做好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及未完成整治的问题,通过开展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能源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2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健全符合山西实际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多元共治的分级分区分类特种设备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广泛应用,全面压实安全责任链条,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得到有效遏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和事故率符合国家要求,特种设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水平不断提升,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推动出台特种设备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等一系列地方标准,完善配套的制度措施,建立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各类设备基本安全要求,不断提高设备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开展新制修订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宣贯学习,引导企业自我守法、公众自觉用法,在全社会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等配合)

(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实现横向协调、纵向高效的组织领导,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专业监管责任,实现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全部登记在册、纳入有效监管,建立例会调度和督查考核制度,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完善监管执法与检验检测“双轨制”,出台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深入打非治违,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严把技术检验检测责任关,及时出具客观、公正、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导检查,防止出现系统性安全风险,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横向协调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切实把主体责任标准化、清单化、流程化,鼓励企业通过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等方式主动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进行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风险辨识,进行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防范;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采取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等措施,实现有效管控;强化安全风险警示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隐患治理机制。建立企业自查、上报、治理和政府部门督办、销号全过程闭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企业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制度,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本质安全;加强执法检查,定期开展隐患统计分析,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切实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老大难”“硬骨头”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设立各级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加快建立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修订各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为重点,加强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应急装备投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针对我省特种设备产业现状,以太原重机集团大型起重机械、太原锅炉集团大型锅炉和忻州定襄法兰制造等典型产业聚集区为试点,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制定大型起重机械、大型锅炉、法兰制造、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用标准化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激发质量提升活力;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充分发挥监督检验对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积极作用;搭建产学研平台,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提高质量提升智力。出台激励政策,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质量提升推力,实现产品标准、质量、品牌全面提升。以重点企业为龙头,带动全省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开展大力提升产品质量活动,逐步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新格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科技兴安。发挥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优势,实现全省特种设备监察、使用、检验数据对接,加强特种设备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开展电梯物联网和应急处置平台建设,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电梯“数据监管、动态监管、智慧监管”。推进气瓶信息化管理,通过电子标签等技术手段,建立气瓶电子信息库和网络监控平台。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科研创新投入,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定期开展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报告考评和能力验证等活动,加强省内外检验机构技术交流合作,全面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保障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相关改革。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和公益性保障属性,坚持以公益性检验机构为主体承担具有监督性质的检验、公共性强的检验及保障性检验工作,对于其他检验,有序引入社会检验机构,增加检验供给,做到应检必检、应检尽检,提高检验质量和效能。深入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积极推动“物联网+维保”,研究推进电梯智慧监管,进一步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山西银保监局配合)

(九)开展重点领域整治。一是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整治。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针对全省长输油气管道、城市公用管道、工业管道排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20年以上的老旧压力管道和高后果区油气管道,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等高危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二是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和客运架空索道隐患排查治理。对于一些地方庙会期间,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的流动性、临时性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和使用登记的一律不得运行。对中小型游乐园实施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现场持证人员配置不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开展客运索道专项整治。针对索道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大排查、大体检、大整治”,提升新建和在用客运索道本质安全水平,杜绝“带病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乘坐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特种设备安装环节监督检查,重点针对施工单位资质和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安装告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安装工艺以及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规范安装行为,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装质量。二是开展电梯维保环节监督检查。针对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不按安全规范进行维保等问题进行整治,对存在问题多的企业和人员严厉查处,对提供虚假维保记录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纳入“黑名单”。三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通过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以及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生产单位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行、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等方面,不符合条件的,加大退出力度。四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合投诉举报和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持续满足、质保体系有效运行、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方面,加大符合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周密部署、广泛动员(2020年5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宣贯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强化工作任务落实,并将会议精神传达至各基层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二)认真组织、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部位安全风险隐患和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发现的隐患问题都要建立“四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深入检查、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四个清单”,对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都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纳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范双重预防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总结提高、取得成果(2022年)。深入分析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细究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验做法,制定一批制度措施,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一套具有山西特色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责任,强化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亲自深入一线抽查,分管负责人要全程具体组织并带队进行督查检查,全力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深入开展。

(三)广泛宣传,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3

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冶金制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冶金制造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冶金制造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冶金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控易燃易爆气体重大安全风险。

1.深入开展易燃易爆气体管线综合治理。以机械、建材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煤气、天然气、氧气、丙烷、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线排查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重点排查敷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管线的生产车间内是否规范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是否与排气设备、紧急切断阀连锁,报警器是否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进行集中管理监视,易燃易爆气体管线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设置可靠切断、放散和泄爆、抑爆、控爆等装置。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2021年,组织开展全省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整治专项执法活动,对未规范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可靠切断、放散和泄爆装置,一律停止使用。确保全省机械、建材行业使用煤气、天然气、氧气、丙烷、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企业达标率100%。(省应急厅负责)

2.持续开展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借鉴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冶金、有色、机械铸造行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煤气浓度检测报警信息系统,并将报警信号传输至中控室进行集中管理监视;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规范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等符合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对标自查、整改。2021年底前,全省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要实现煤气检测报警信号传输信息化、通风装置连锁智能化、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易燃易爆区域检维修作业安全监管。企业要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完善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区域危险作业审批和作业前安全条件确认环节的管控,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特别要强化外协单位作业人员专项培训、方案审核、安全交底和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企业要加强喷涂作业及喷涂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生产过程中要优先选用安全、环保、具有良好阻燃性的水性漆料;要在涂装调漆间和喷涂室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与强排风设施连锁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有效管控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聚集导致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窒息的安全风险。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特别是强化对易燃易爆区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作业的执法检查,对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过事故或喷涂场所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底前,冶金制造企业要实现危险作业规章制度标准化、现场作业行为规范化,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省应急厅负责)

(二)提高工贸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1.开展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对建成时间早、未经正规设计或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的焦化、空分、制酸等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价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安全条件专项评价;对配套有LNG、柴油、氨水等用途单一、风险较小的储存设施,要进行安全条件专项评价,编制安全设计诊断和专项评价报告。2020年底前,配套有LNG、汽油、柴油、氨水等储存设施(不含煤气)的企业,要完成专项安全评价,并对专家组和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整改。2021年底前,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且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或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要完成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对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整改。(省应急厅负责)

2.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涉及煤气、液氨、LNG、粗苯、液氧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不间断信息采集、监测和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防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紧急切断、紧急处置装置和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依法对储罐、管道、仪表等成套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要立即整改。2021年底前,全省冶金制造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标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率要达到100%。(省应急厅负责)

3.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企业综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配套危化装置各生产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1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空分、制氧(制氢)装置,要在空气纯化装置出口、空气分离装置主冷凝蒸发器等重点工艺环节设置连续在线分析和超标报警装置,在制氧间、氧气贮罐间等重要场所设置氧含量定期检测装置,在压缩机润滑油系统、空气分离装置等主要设备上设置油压、油温报警和连锁控制系统;所有配套的焦化装置,都要完善焦炉机械三大车联锁、电捕焦油器煤气氧含量在线检测报警及联锁和加热炉煤气管道低压报警及连锁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每一套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平稳运行。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全部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省应急厅负责)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配套危化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阀门仪表等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检验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安全运行及日常维修保养提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 提升粉尘爆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深化粉爆专项治理。以铝镁制品加工、木器加工和水泥企业为重点,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粉尘输送管道中的火花探测和消除火花装置、惰化防爆工艺设备上的氧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的压力差监测报警装置,建立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扫制度,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2020年底前,涉及有煤粉制备工艺的水泥、碳素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在除尘器、煤粉仓、磨尾、煤粉系统的管道等处规范设置防爆(泄爆)阀,在煤磨进出口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除尘器上设置温度和CO超限监测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2021年底前,所有木器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在干式除尘系统规范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设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全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要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2022年底前,涉及金属粉尘、煤粉尘、木粉尘的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省应急厅负责)

2.开展粉尘防爆专项培训和执法行动。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的作用,积极采取举办粉尘爆炸基础知识讲座、制作粉尘爆炸微电影和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粉尘爆炸知识竞赛等方法手段,深入开展粉尘爆炸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抓好粉爆场所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高涉爆粉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2022年,各级监管部门要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省应急厅负责)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省应急厅要严格对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旧设备设施。各级要加强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源头无缺陷。2020-2022年,所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抽查率不少于50%。(省应急厅负责)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信厅负责)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新(改、扩)建环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出台《钢(铁)水罐无损检测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地方标准,及时堵塞、弥补安全生产区域性漏洞和缺陷,实现金属冶炼企业熔融金属吊运、涉爆粉尘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系统、配套,提高冶金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企业业务技能培训。督促企业依法对一线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强化新入厂、转岗、复岗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真正使每一名员工熟知自身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掌握设备设施、作业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操作(使用)技能,全面提高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能力。(省应急厅负责)

(五)实施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利用应急管理部组织省际交叉互检、专项执法检查等时机,组织基层监管人员进行示范性执法培训;及时总结分析监管执法工作经验,定期通报执法工作中倾向性、苗头性和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全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能力。2020-2022年,至少组织两期基层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各市至少组织一期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省应急厅负责)

2.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统筹分析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本级执法力量,合理区分执法对象,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或执法缺位;要针对企业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执法频次、重点内容,实现科学精准执法。对安全管理基础条件差、问题隐患突出、曾经发生事故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合理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多次重复同类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切实解决屡犯屡改、屡改屡犯的问题。(省应急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各有关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各市、各有关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针对重难点问题,采取现场推进会、专家定期会商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推动冶金制造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及时通报、推广安全整治行动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冶金制造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分析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执法,对涉及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性粉尘、配套危化装置等高风险企业,要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要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一家出事故、同类企业全部停产“一刀切”的简单、粗暴行为;要始终保持执法的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利剑高悬”,坚决纠正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三)开展示范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示范单位,发挥其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冶金制造行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三违”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安全生产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服务督导。各地要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家会商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多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一线进行精准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攻克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同时,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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