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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679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9-23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9-23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679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9-23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9-23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

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抓关键、疏堵点、广施策,全面激发消费潜力,助推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持续发放电子消费券。扩大消费券资金规模,重点围绕成品油、家居、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领域,滚动投放通用消费券、专用消费券,2022年11月完成。省级安排5亿元-10亿元,对开展消费券发放的市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与各市财政资金配套比例1:2。(省商务厅牵头,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1亿元,鼓励各市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各市统筹资金对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5万元(含)以上非营运新车(含非营运皮卡)、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活动开展至2022年11月。鼓励各市组织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联动开展赠送加油卡、汽车保养维修、汽车保险优惠等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新能源车应用。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力度,不断拓宽农村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举办直播或网络购车活动。新购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居民安装充电设施,按照建设成本的20%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省、市财政5:5分担。其中,省级财政单个充电设施补贴额度不超过600元,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鼓励我省整车企业加大促销让利力度,提升产品竞争力和产销量。推广纯电动、甲醇和氢燃料电池重卡在矿山、钢铁、焦化、工业园区等相关领域应用。(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家电惠民专项行动。发放家电专用消费券,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活动至2022年11月。省级安排1亿元,对开展家电专用消费券发放的市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与各市财政资金配套比例1:2。家电消费券由开展“以旧换新”的商场、有覆盖农村地区能力的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核销使用,促进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房家电、手机、电脑、智能家居等产品。向农村地区消费者发放的资金额不低于家电消费券资金的20%。(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专项购油优惠活动。鼓励成品油销售企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开展优惠活动,推行预付卡(款)打折等优惠。对单次加油或预付充值达到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在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网上商城等购买商品给予打折优惠。规范加油站销售行为,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与协作,实现上下游全链条监控,不断提高管控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成品油行业秩序。(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文旅消费。持续推进“山西人游山西”、“好邻居多走动”、远程游客“晋行时”引客计划。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在非法定节假日的周一至周五,对全国游客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优惠幅度在五折(含)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20%的门票价格补贴。省内其他A级景区参与此项活动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市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补贴。加大对旅行社引客入晋财政资金奖励力度,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省内外客源,提升旅游业消费潜力。(省文旅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大力促进商贸服务消费。鼓励商超、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消费集聚区和商业街区等开展促消费活动。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对2022年全年零售额同比增速超过当年全省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按档次择优给予奖励。其中,年零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零售额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零售额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零售额0.5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各市加大企业培育和支持力度,紧盯时间节点,推动应统尽统,结合实际对新增入库企业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有奖发票活动。鼓励各市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围绕汽车、成品油、家电家居、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领域,科学制定奖励办法,根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票面金额在20元以上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组织抽奖。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制定。(省税务局负责)

  9.发展夜经济提升“烟火气”。引导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延长营业时间,打造一批夜经济试点城市和夜经济集聚区。支持县(市、区)统筹规划设置一批便民经营点,明确经营区域、时段和范围,做好餐饮食品监管,组织开展引摊入点(市)。鼓励以县级为单位,结合实际,对年度营业额和安排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有效带动夜间客流量的夜经济集聚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提升城市“烟火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平台企业。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等。鼓励围绕网络货运、废钢废铁废铝、能源产品等领域整合资源,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企业,推动统一销售结算。各市结合平台企业情况统筹制定扶持奖励政策。(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专项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财政资金拨付根据实际情况,拨付时间可适当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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