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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3-299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3-299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23〕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有删减)


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着力实施长板招商,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助力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升山西在新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挥好能源革命领域开放比较优势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能源革命建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三气”综合开发,积极参与“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全产业气链发展战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同省内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能源生产、能源传输、能源消费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省内钢铁、焦化企业与国际先进技术企业加大整合力度,助力构建开放型现代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风光火储一体化”“风光水储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共同开发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发展模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光热取暖、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能源全产业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风电装备产业链叶片制造、控制系统等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煤层气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投资煤层气高精尖勘探装备、定向钻机、智能化排采系统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全产业链,布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甲醇、氢能产业链发展,形成以开放为特征的产业链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友好矿区建设。支持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吕梁等市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煤矿石开发利用,延伸产业链,推进伴生矿综合利用。支持省内企业以尾矿(共伴生矿)为重点,吸引有先进技术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合作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碳合作。支持省内建材、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排放企业与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作,降低排放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省级绿色低碳循环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园区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推广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参与省内节能服务产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字智能化改造。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先进适用技术,助力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在煤炭产业的推广应用。支持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同省内企业合作,布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前沿新技术和关键技术示范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省内能源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等方式开展战略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补链强链延链作用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重点产业和技术研发领域。以专业镇和产业链为抓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经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晋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物医药领域。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晋落地投产。(省药监局负责)

(三)支持外商投资性公司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晋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项目用地优惠地价待遇。(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太原海关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主动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

(一)鼓励外商转移产业集中发展。依托现有国家级和重点市管省级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在全省区位和交通条件优势明显的区域,规划建设若干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集聚区,落实国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政策,实现转移产业集中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太原、大同更好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太原市重点投资特钢材料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设备、氢能、第三代半导体等重点产业链,发挥好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作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同市重点投资信息数据服务、旅游休闲消费、物流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发挥好大同市“京津冀桥头堡”的优势地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各地突出外商投资产业特色。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要发挥全省中心区域辐射作用,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中心和专业服务中心等产业。支持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发挥国家级开发区作用,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技术密集、绿色低碳产业,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支持运城市、临汾市作为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重点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吕梁市重点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和当地优势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发挥好现有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武宿综合保税区、晋城兰花保税物流中心、侯马方略保税物流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研发、物流、销售、跨境电子商务等产业。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RCEP国际产业合作园、长治高新区RCEP国际产业合作园和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发挥产业优势和开放特色,分别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航空产业、电子信息和先进制造业。(省商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太原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大同市、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着力招引台商台资。海峡两岸(太原)产业园、海峡两岸(高平)产业园要对接深圳、东莞、厦门、泉州、苏州等地,重点招引台商投资企业项目。(省台办和太原市、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和服务水平

(一)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平等参与医保采购。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制定全省外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省、市两级外商投诉受理、协调和处理机制,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的闭环管理。外商投诉机制要着重解决涉及跨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不断规范优化管理方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方式,提高“互联网+监管”技术手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完善外资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职责。省级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统筹政策制定、投资促进、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要建立专班,对照职责分工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促进和项目签约、建设、投产、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省级层面外商投资企业政企交流圆桌对话制度。定期以省政府名义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交流圆桌对话会议,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负责人出任产业转移发展顾问,交流产业转移发展动向。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建立圆桌对话制度,采取灵活形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对话交流。针对圆桌对话会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妥善解决、限期回复、及时反馈。(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继续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服务机制。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服务,实行“一站式”综合服务,企业一次申报,直接领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建设等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办理”,项目承接地政府要安排具体部门全程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力度

(一)继续实行到资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含增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如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如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实行经济贡献奖励。世界500强在晋投资企业,省级财政根据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行项目落地奖励。世界500强在晋投资企业租赁当地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的,省级财政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行项目引荐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引荐企业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引荐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支持平等享受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的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平等享受。依法给予在晋工作的外籍人员平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项目要素保障。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各市在能耗、环境容量、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对外商制造业项目足额保障,无法满足需求的,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专项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用工人员之间协商采用劳务派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灵活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吸引外资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好省、市、县三级政府招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市场化外商投资促进机构参与积极性,发挥不同类型外商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在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城市建立承接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驻点招商联络队伍。(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鼓励省市联动开展境外招商。鼓励支持各市“走出去”招商,赴境外举办招商推介活动。各市应当按年度编印符合专业标准的《外商投资指南》,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有条件的市、开发区可以建设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展示大厅等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生活便利化水平。为在晋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证件提供出入境便利。为涉外企业引进的外籍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申办永久居留便利。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结合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吸引外资工作评价奖励机制。重点评价各市实际使用外资、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吸引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数量、利用外资公共服务平台数量(含外资促进活动和外资专场签约活动)等工作。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按等级奖励各市。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利用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严肃外资数据统计管理,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创新工作体制机制。鼓励各市对招商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等激励措施。各市可将外商投资招商成果等纳入考核激励,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办法,鼓励专业性招商中介、各类机构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对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有较大贡献的机构进行奖励,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出台工作方案,增强政策的协同效应。省商务厅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政策宣传,重大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本措施优惠政策不包含金融类项目(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本措施所指外商同等适用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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