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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社〔2023〕74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3
  • [发布日期] 2023-04-25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3〕74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补助资金预算,提高补助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核;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公布保障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公布保障标准;前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保障对象分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保障;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保障标准足额保障;遇特殊困难,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导集体决策给予临时救助。

(四)管理信息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临时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第二章 补助资金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原则,除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外,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将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补助资金。

第五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补助资金预算,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资金救助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补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使用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财力和绩效等因素,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或指标预通知3日内通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分配计划包括分配原则、分配办法、分配意见、绩效目标等。省财政厅应按照规定在12日内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审批并下达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下达拨付工作。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的补助资金,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90%。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将未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县(市、区,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补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其补助资金的市、县,省级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市、县的补助。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出。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三)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社会捐助救助后,基本医疗费用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

(四)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

(二)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支出。

第十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源头治理、巡回救助以及宣传、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支出。

(二)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的支出。

(三)医疗救治支出。主要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药品器械、隔离转运、陪侍护理、死亡丧葬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支出。

(四)教育矫治支出。主要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购买服务等支出。

(五)返乡救助支出。主要为受助人员联系家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支出。

(六)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以及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支出。

第十九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是用于社会散居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监护和抚养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所需支出。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后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分别列至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五章 补助资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按照“一卡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社会散居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费视本人实际情况也可支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户,不得通过财政专户或部门专户进行发放。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补助资金、集中养育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由民政部门监护和抚养的儿童基本生活养育费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和福利机构。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补助资金台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年度终了,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民政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复审备案。省民政厅重点围绕年度整体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时,省民政厅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县(区、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并抄送省财政厅派出监管处。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补助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重点任务等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派出监管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52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10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再次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