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消发〔2022〕59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现制定印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由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支队以上单位根据用人需要制定招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招录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录人数、岗位、条件、地区和招录时间等,招录计划须在总队进行备案。

第二章  招录条件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第六条  消防文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5周岁。

第七条  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岗位,具备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许可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消防救援机构管理规定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七)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八)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市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地市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十条  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笔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发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招录平台录入报名信息,提交报名材料。报名信息、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格检查应当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执行;消防文员体格检查参照当地事业编制人员招录体格检查相关要求执行。

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经支队以上单位同意,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以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

(五)政治审核。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政治审核要求,重点审查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和现实表现,核查了解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六)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体能测试由支队以上单位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相关项目及标准执行。

(七)笔试。笔试主要考核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相关文件(必须含有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笔试由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

(八)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九)公示。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笔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被录用人员签订《政府专职消防员拟录用对象入职承诺书》,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录用资格。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与被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其参加入职培训(试用期)5个工作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纪律、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含试用期6个月)。消防文员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需延续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双方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协商确定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各持一份。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参加入职培训(试用期),由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消防文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入职培训(试用期)分为集中培训和岗前适应训练,消防文员不参加岗前适应训练。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集中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条令法纪教育、灭火救援理论学习、队列训练、体能和技能训练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岗前适应训练时间为3个月。岗前适应训练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条令法纪教育、业务知识与技能、岗位适应训练等。岗前适应训练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安排承担一线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

新录用消防文员应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作风纪律培养和业务训练等。

第十九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试用期)结业考核,并出具《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培训结业鉴定表》《消防文员入职培训结业鉴定表》。

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转正,完成等级评定工作,填写《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登记表》。

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淘汰。

第六章  分  配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结业考核结束后实施计划分配。

总队录用人员由总队在本级和直属单位分配,支队录用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支队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分配。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服从分配结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消防救援局及其他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效期2年。


附件: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政治审核表.docx

政府专职消防员拟录用对象入职承诺书.docx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培训结业鉴定表.docx

消防文员入职培训结业鉴定表.docx

二〇××年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登记表.docx